2023-04-13 林小編 廣州陽溢財稅
近期總局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鍋爐生產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哪些?如下: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鍋爐
第一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鍋爐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鍋爐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鍋爐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鍋爐生產等否決建議,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鍋爐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鍋爐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鍋爐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鍋爐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六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鍋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八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鍋爐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鍋爐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九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鍋爐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鍋爐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鍋爐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鍋爐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鍋爐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鍋爐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鍋爐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鍋爐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鍋爐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鍋爐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鍋爐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十四條 鍋爐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